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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转让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能否参照股权转让

更新时间:2017-02-22 11:48:00 浏览次数: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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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转让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能否参照股权转让课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胡俊坤   来源:中财讯集团    

2016年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实施联合稽查、大力推行大数据征管变革、金税工程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后,税务机关将拥有海量的征管数据,拥有更加智能化的数据处理与信息分析比对系统,纳税人如何应对?【俊坤税话】通过实例分析,教您如何化解纳税风险,确保企业“税税平安”!

转让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能否参照股权转让课征个人所得税

【本节提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是可以将其合伙份额对外转让的。那么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该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选择沉默。但这一沉默却导致了个人税收负担的非正常增大,并导致了税收负担的严重不公。

【问题源起】曾经的邻居打来电话,咨询一个税收问题。

大意是:前几年,他家老弟凑了五十万块,与朋友搞了一家合伙企业,老弟占30%的份额。近,因身体方面的原因,老弟与他的同学达成协议,拟将合伙企业的份额以80万块的价格转让掉。但咨询了税务机关,说是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老弟就得交6万块,这税负也太重了吧。问我能不能想办法,让他家老弟少缴点儿个税。

这让我为难了。税法的事是大事,不论是谁都不能不依法办事儿。但朋友的事也不是小事。怎么办呢?发挥咱的特长,研究政策去。

【现状分析】

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吓一跳。

自从2000年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起,总局虽然出台了以千计的规范性文件,但竟然从来未对投资人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只是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仅仅说股权不包括自然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合伙份额,但并未从根本上排除自然人投资者转让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合伙份额时是还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那么能否执行呢?依据现有的文件,恰恰是可以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即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同时强调:“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也许正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的规定,目前不少地方税务机关在遇到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都是按照“财产转让”项目中的“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4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在问题】但问题是,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税务机关能否按照 “股权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呢?个人认为不能。为了说明此问题,我们不妨举例说明。

假设2016年某自然人出资100万元设立甲独资企业。经过一年的生产经营,实现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那么,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该自然人应当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3250元(200000×35%-6750)。

请注意,自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后,独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就是为1136750元,剔除当初的100万元的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即136750元,就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了。假设此时独资企业没有其他清算所得,投资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后立即以独资企业转让, 转让价就是账面净资产,那么,对投资者而言,没有也不会有任何的转让收益。

但是,如果按照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把投资者转让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合伙份额视为转让股权或者财产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上述案例中,投资者就会出现136750元的股权或者财产转让所得了。而事实上,如上文所分析,这一部分所谓的所得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后所得,根本就不是什么财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所得。

因此,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如果对自然人投资者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额或者合伙份额视为股权转让,一定会严重地增加纳税人的额外税收负担,将部分的税后利润转为了财税转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再次重复地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

【分析结论】结论自然也很治理整顿了,即对于个人投资者转让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或者合伙份额时,一定不能按照或者参照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路在何方】那么,个人投资者转让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或者合伙份额时,我们究竟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呢?其实,真正处理起来也并不复杂,只要将投资者在独资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税后留存收益扣除,或者说规避掉税后利润重复纳税的因素就可以了。

具体地讲,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投资者转让投资份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份额转让收入-投资成本-投资存续期间的税后利润(留存收益)

不过,要终解决问题,还必须由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统一的明确。

【下节提示】法人企业注销,个人投资需要缴纳几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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