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上年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