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
2、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残疾人;
3、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
4、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惩罚制度的建立是希望企业能重视残保金相关政策,从而更加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年5月15号和9月15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后,建议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关注残疾人就业现状,为残疾人创造工作机会,提升企业公益形象,实现国家、残疾人、企业的共赢。让我们一起为残疾人就业事业做一件力所能及的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