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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

更新时间:2016-10-08 13:56:59 浏览次数:283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北太平庄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北京海淀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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