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营改增后,个人涉多个增值税事项,如何计算?
案例
张某是一名高科技人才,同时是专业的设计师。2016年下半年发生如下事项:
1.为某家大型企业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取得建筑设计费40万元以及方案创意奖励5万元;
2.将之前在通州闲置的一套住房对外出租,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3万元;
3.将自己在海淀区的一套别墅转让出去,取得转让收入480万元,这栋别墅是他在2015年5月份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价款为300万元;
4.2010年购买过有价证券,现通过证劵交易机构出售,取得收入32万元,该证劵的购买价为24万元;
5.为了更好的进行投资,向新加坡某中介公司电话、邮件咨询投资业务,张某支付给新加坡公司咨询费2万元,资料费0.15万元;
6.还将一项专利权转让给国内一家企业,取得收入18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这2016年下半年张某发生的这些业务,要交多少增值税,依据是什么呢?
解析:
业务1: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所以,个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三、应税行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我区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个人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增值税税率为3%。
应缴增值税=(40+5)÷(1+3%)X3%=1.31068万元
业务2: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所以张某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增值税=3÷(1+5)X1.5%=0.042857万元。
业务3: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所以张某将 他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480÷(1+5%)×5%=22.857143万元
业务4:
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所以张某从事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5: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为通过邮件、电话往来,未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所以由张某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代扣增值税=(2+0.15)÷(1+6%)×6%=0.121698万元
业务6:
依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也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业务1中的规定,个人张某转让专利权增值税税率为3%
张某转让专利权应缴纳增值税=18÷(1+3%)×3%=0.524272万元。
来源/中财讯集团
作者/中财讯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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