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减负的两大要点!
营改增四大行业纳税人申报期已经到来,从重点税源税负调研情况来看,企业税务核算的规范水平直接影响其享受营改增的减负程度。根据建筑业实践中遇到的税务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合理获取原材料发票,科学筹划抵扣时间和选择计税方法,终实现减负目的。
合理获取原材料发票
合理获取原材料发票是建筑企业减负的要点
建筑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从个人经营者处购买项目使用的沙、石、泥土,而部分个人经营者未进行税务登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供应商已进行税务登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在其销售该类自产产品时,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销售非自产砂石要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原材料供货商因为无法取得上游进项将承担较重税负,往往不愿开具专用发票。此外,部分建材、油漆等材料往往随项目分批、零星购买,供货商由于量小不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会导致建筑业纳税人无法取得原材料采购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不足。
对此,笔者建议建筑业纳税人要优化物资采购模式,实行定点集中采购。首先,企业内采购人员在签订大单物资设备合同时,就要约定好开票事项,并督促供应方履行义务。其次,要筛选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确保在砂石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合理抵扣进项税额,利用好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优势,真正实现降低税负。另外,对于电气、油漆、胶等通用型原材料,可以通过网络资源多方比较,选择性价比高、信誉良好、及时开票的电商供货,争取票货同步,做好成本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加价开票是违反《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在采购时要坚持不通过加价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止发生额外成本。
科学开展税收筹划
科学筹划抵扣时间和选择计税方法,是建筑企业减负的另一个要点
税制转换给纳税人税负管理和现金流带来不确定性。在营业税制度下,建筑业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乘以税率即是应纳税额,税负直观,营业税税率基本可以等同为税负率。在营改增一般计税方式下,实际成本发生与对应进项抵扣取得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例如,企业当期应确认销售额对应销项税额为1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对应进项税额90万元,理论上应纳税额10万元,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前提除了成本真实发生外,还需要取得对应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果由于未及时取得发票,完成认证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就会从10万元激增为100万元,极大影响企业现金流。另一方面,当前的建筑业企业基本上是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不同经营项目的盈利模式、适用税率都有所不同,选择的计税方式也有所差异。
笔者建议,建筑业纳税人要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企业和财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发票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营改增之前的纯地税户,由于缺乏日常管理和核算经验,要更快地适应营改增之后的发票管理模式,树立进项管理思维,养成管票催票的习惯。在每月下旬做好进项和采购、入库等信息比对。已经实现取消纸质扫描认证的,及时登录认证平台确认进项。如果需要通过纸质扫描认证的,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前合理筹划,足量认证合规进项发票,减轻税款现金流出负担。
此外,建筑业纳税人要逐步完善内部管理,增强软实力,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要在营改增初期,全面厘清现有施工项目,做好项目的税收筹划。对于5月1日前已经开工的老项目,一般情况下建议使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对于清包工、甲供材类型项目,建议结合成本结构、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因素,选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频繁的,营改增后要在施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在施工所在地预缴税款,并在机构所在地如实申报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昌君 陈浩 叶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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