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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救灾物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近日,南方多发大水,

更新时间:2016-07-20 14:54:45 浏览次数:1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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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救灾物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近日,南方多发大水,灾难无情人有情,部分企业纷纷进行捐赠,向南方输送不少抗洪救灾物资,捐赠支出不仅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可以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又能为国家尽一份心力,那么捐赠抗洪救灾物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详细介绍一下。

案例
某食品公司A,通过类似腾讯公益这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受灾地区捐赠一批自制食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该批食品的生产成本是30万元,公允价值是7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该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那么该如何处理?

一、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

假设1: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假设2: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捐赠支出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个条件。虽然企业对外捐赠可以提高企业声誉,会带来间接经济利益,但会计上核算的是直接经济利益,因此,实物捐赠在会计上不能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应以成本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

可见,不管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41.9
    贷:库存商品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二、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按7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3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2.税收捐赠支出确定
企业在税收上的捐赠支出应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A公司税收上确认的捐赠支出应为81.9(70+70×17%)万元,其扣除限额为120(1000×12%)万元,捐赠支出没有超过限额,可以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价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中财讯
作者/中财讯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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