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条件呢?
我国的基金会的类型包含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我国基金会可以分为:
(1)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同,基金会可分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基金会和在地方民政部成立的地域性基金会;
(2)根据基金会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来看,基金会可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3)根据实务中基金会资金使用的方式来看,基金会又分为:运作性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
(4)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环保类基金会、儿童保护类基金会、养老服务类基金会、综合类基金会等;
(5)从设立背景角度来看,也有将基金会分为:企业背景基金会、个人背景基金会、政府背景基金会、高校背景基金会等。
基金会如何办理?
基金会的设立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那么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里呢?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中,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3)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4)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则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尽管从《慈善法》第10条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基金会举办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但经向北京、上海的民政部门咨询得知,目前基金会的登记机关仍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准,基金会的设立及慈善组织的认定须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不过,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和推动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有些地方政府已逐步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下放给已获授权的地级以上市的民政部门。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提前和相关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基金会设立需要什么条件呢?我们要弄清楚两点,首先,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自然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会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
设立基金会须具备条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们关注和参与慈善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慈善事业的专业性,尤其是将家族传承、企业发展与公益慈善等结合到一起进行顶层设计,我们在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可以保持我们的慈善初心不改,达成自己的慈善意愿,家族传承的目的方能达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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