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这段文字,跨越千古,依然深刻描绘着今天的繁华。尽管时代变迁,组织多变,但是对于“利”的追逐并未改变。说起“利”,很多人会直接想到金.钱、利润,朝代更迭,货.币演变,多少帐房先生记录着金.钱的流动走向,但是今天,科技的高速发展,也在改变曾经的帐房先生们和记账行业。
1993年12月29日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修改《会计法》决定时才正式提出了代理记账的概念,但是当时并没有强制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委托代理记账。直到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正式明确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时,才明确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合法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正式明确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虽然我国代理记账起步晚,但是法律的修订促进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在随后的几年中,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法规,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与扩张。
记账本是会计师的工作,小体工商户,大到企业、政.府、其他组织,凡是有钱流动经过的地方都需要被记录。随着时代的进步,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于成本的考虑,众多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公司逐步诞生。
*.新代账管理办法修改版已经发布,其中明确规定,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后个人代账将不受法律保护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及时发现纠正“有照无证”等不规范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1.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