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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当前自然人的税负高于企业部分企业税负

更新时间:2021-11-29 16:09:19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国贸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周边
小明是一个自然人,名下还没注册公司之类的企业,业余时间接一些私活,比如帮着别的公司做个程序技术咨询之类的活,或者通过人脉做着一点居间的活等,现在很多企业自身的税收就比较高,对于成本费用票是急需的,所以一般要求小明开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并不是说不开票就好,一是开票付款方企业能获得相应的成本费用票,二是小明个人也能正常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是目前小明一般只能通过个人代开的形式来缴纳提供发票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是个人代开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当前可以享受1%的减免政策(明年可能回升至3%)。如小明为某公司做了一个设计方案并做出了成果,合同约定支付小明劳务费88888元,小明因此去申请给合作公司。
增值税:88888元/1.01*1%=880.08元;
附加税:880.08元*6%=52.8元;
个人所得税:一般劳务报酬的形式税务大厅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由业务付款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88888元*(1-20%)*40%-7000元=21444.16元。合计税额:22377.04元。
同样的情况下当前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
增值税普票在免征范围内,因此增值税和附加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便没有成本费用或扣除等,全是利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也是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后为2.5%,88888元*2.5%=2222.2元,当然公转私还需要缴纳股东分红个税20%即(88888-2222.2)*20%=17333.16元,合计税额:19555.36元。
对比来看,小微企业的形式综合税负要比个人代开的税负低,但企业也有日常的运营成本,如果业务量较大又能控制每个季度销售额45万以内,确保能享受增值税的免征政策,是更加划算的。
但同时也可以采用不同性质的企业降低税负,这里的小微企业一般是指有限公司的性质(法人企业),所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公转私还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而同样作为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企业),既能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还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完税,适用税率一般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计税,综合税负率则会更低,更划算,季度销售额只要在45万以内,且开普票的情况下,增值税和附加税免征,依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要求成本费用的情况下直接依照10%的应税率核定,然后再对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即可,如个人独资企业销售额500万以内的情况下,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在0.5%-2.19%即可完税,增值税1%的情况下,综合税率3%左右全部完税,然后正常公转私利润分配即可,无需再缴纳股东分红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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