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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价格认定_中都国脉股权评估公司

更新时间:2020-07-16 16:21:02 浏览次数:80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劲松
类别:评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华腾北搪商务大厦306室
  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由财政部批准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位列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百强(2015年-201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北京市政府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2017-2019年),中科院资产评估备选库机构(2018-2021年),高人民法院入围司法鉴定评估机构(2018年)。评估报告依据国际惯例及要求出具,其结果在国内外具有性。
  股权转让的价格认股权转让的价格认定,既可以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呢?下文为您具体整理了以下几种情况。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以下几方面事实作为依据:一是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
  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二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三是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
  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重要依据。
  四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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