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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及条件ODI备案流程

更新时间:2020-04-18 23:53:53 浏览次数:214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百子湾
类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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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改委)
1、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部(厅))
1、审批权限

(1)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备案: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

(1)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b.《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c.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d.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e.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审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登记及资金汇出(外管局)
1、登记申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申请表》;

(2).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收支业务。

2、前期费用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境内机构向境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管理局分局(含管理部)提出申请。

指定银行凭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局反馈有关信息。



3、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证,在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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