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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兑现背书的连续性-北京支票兑现137*1788

更新时间:2015-04-23 13:44:39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大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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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兑现背书的连续性-北京支票兑现137*1788*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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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票兑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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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的办理有很多我们需要注意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今天我们就以支票兑现来说说支票在背书中的连续性有哪些意义。
  支票背书和支票背书连续性的含义
  支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支票权利或者为了将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支票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支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的支票行为。依背书的目的,理论上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非转让背书又根据其具体目的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授予他人代为行使支票权利的权利而作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在支票上设定质押权,以支票来担保其所负债务的履行而作的背书。
  支票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支票上为转让支票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注:见我国《支票法》第31条的规定。)。即在支票上作次背书的人应当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后的持票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一般的支票法都不限制支票兑现的流通,因为通过流通,支票的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而支票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记名式支票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支票可直接交付转让。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不属于支票债务人,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不能向转让人行使支票权利。基于此,支票法在追求方便使用支票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安全使用支票的问题,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支票法律制度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支票法都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记名的支票和本票,这样也就是要求在转让支票、本票时必须依背书进行。背书人依支票法的要求在支票上作一定的记载并签名盖章,从而成为支票债务人,担保支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
对于支票兑现的其他内容,如果您还感兴趣的话,可以多多关注我们的网站,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的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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