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期 企业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
作者:吴清亮 来源:中财讯集团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列十九
本期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可选择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同时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根据现行政策,本期着重介绍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如何规避填报涉税风险问题。
政策梳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明确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6]101号明确规定,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件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另外,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填报技巧: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具体详见《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附表1-3-18——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附表1-3-18——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否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票(权)时,扣缴义务人需按照规定扣缴相关的税款。为便于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明确规定,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政策清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的公告(略)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状态:全文有效 日期:2017-12-29
主要内容: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101号 发文日期:2016-09-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主要内容: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6-09-28
主要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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