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条 为保证中国传媒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学习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2.按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认定:
1.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外语成绩不能用专业课成绩进行替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本科段外语课程并获得学分。
(1)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凭学位外语合格成绩可申请免考。
(2)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
(3)获得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及“良”以上。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1.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自考办”)向中国传媒大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自考办”)推荐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提供审核学位所需的数据或材料,并进行初审;
2. 校自考办审核初审通过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经审核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议、获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3. 校自考办填制以及发放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北京自考办备案,具体领证时间见《北京考试报》或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通知。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一年2次,时间为上半年3月,下半年9月,授予时间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考生获得毕业证书后须在两年内办理学位,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考生在学位申请获得批准后需及时到指定地点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丢失者不再补办。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它用途,若发现有涂改证书者,其证书不再有效。
第七条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第九条 《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008年6月10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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