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版权联动宣传
关于企业是否需要明星代言,明星广告能让企业获得多大的效益。各有各的说法。由于要避嫌,我就不进行评价,我们只看市场是怎样看待这些问题的。
无论是什么体量的企业,大多有有宣传计划,除了在各大平台投放广告外似乎没什么方法了。消费者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广告,早已审美疲劳。广告的内容和质量就成了重要的因素。试想一下,一个电子相册似的广告和一个情节流畅,制作精广告,你更青睐哪一个?又或者两个广告的画面和拍摄水准不相上下,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当然是演绎广告的人物了。消费者越熟悉广告的主角,就越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实施购买行为时更能记忆起该品牌。这就是各大企业纷纷找艺人代言的主要原因。
通俗地讲,明星代言无非就是利用粉丝爱屋及乌的心理,借助艺人的IP和人气为自己的产品引流,增加企业知名度和品牌附加值。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快速地被消费者记住,从而站稳脚跟是重中之重。影视版权联动宣传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所谓影视版权联动宣传就是在获得授权后,企业可以使用选定影视作品中某个明星的剧中照或宣传海报,结合客户的自身产品,制作宣传物料如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等。还可以截取该部影视作品的某些视频片段,结合公司自身的产品/品牌宣传片制作宣传视频,提升视频的趣味性和可观看性。但是在设计过程中中存在以下几点限制:1.其使用范围只能是上文提到的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线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线上宣传。2.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我推荐等具有明确代言倾向的文字误导消费者。3.客户在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电影元素时不得恶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图片内容。4.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注明出处,如:《XX》电影(主演:XXX)不得通过标红,放大明星姓名等行为突出体现明星,因为我们的宣传主体是该部影视作品,不是某个明星,我们签约双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视版权所属方公司,不与明星产生直接的关联性。5.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上所规范的使用范围进行宣传推广。(注:由于费用低廉所以有所限制。若预算充足可考虑常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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