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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运作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3-04-02 14:17:02 浏览次数:143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学院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运作注意事项
我公司(铭志咨询)专业代理工商注册,企业变更,代理记账
一:设立
(一)、管理型企业设立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

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

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

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二)、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

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

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
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

资本(实际缴
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

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

在本限制条款
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特指机构,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

根据法律、法
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

谋求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

司,在美国称
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但其职责都是
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及时、足额
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

金财务报告,
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基
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契约的规定
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关系
即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的股关系。两者是委托聘用关系,投资人募集到资金

后成立一只基
金,基金本身不能够直接投资,必须找一家信得过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这只基

金进行管理投
资,为了激励其管理的热情,基金将给其管理人收益的2%作为管理费用。
联系人:刘经理   :1830110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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