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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力

更新时间:2013-03-25 15:10:42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学院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海淀区学院路
创建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力
有限合伙企业-执照在公司法上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即在一个公司的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尤其是一些管理层,是不允许再去自营或者与他人合营和自己

在公司中从事的业务。并且这个规定也运用在合伙企业等领域。并且在以往的合伙中一般是不允许合伙人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

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通过以上的几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确实是存在很多的优待,尤其是在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时候,只要是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而不是经过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才能转让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出资而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人,不管是谁来享有这些转让份额的所有权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都是无所

谓的;另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资,并且是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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