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设立登记。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企业集团登记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企业集团注销的,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集团注销应与母公司的注销或变更同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决定注销企业集团及办理集团注销的具体事宜);
4、企业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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