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tiantuol*** 【作者】天拓力行
国税总局[2016]42号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二十七、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9日
原文地址:http://www.tiantuol***/html/list_39/show_1445.html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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