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区迁移时税务登记须知
办理须知:
1、在国税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先到地税局办理迁址手续。(注)
2、领购过票款的企业,须先办理缴销手续,并缴销相关设备。
3、企业办理迁址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迁址申请(包括单位名称、15位代码、迁入地址、)并加盖公章。年纳税50万以上企业,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迁址。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窗口领取)
(3)税源变动表1份(窗口领取)
(4)近三年的税收情况和购买领用情况的说明
(5)股东决议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支机构迁址需提供总机构同意迁址的批文并加盖总机构公章
(8)地税迁址批复复印件(所得税在地税的,不需要提供此项)
(9)近两年的申报表、财务报表
(10)一般纳税人迁出,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报货劳科审批通过后,才可迁出(注意:迁出当月请勿认证进项)。
4、将上述资料提交窗口,防伪税控注销走逃企业审核表,或《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连同用户卡及税控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所得税在地税的,提供正副本复印件)、领购簿、登记簿。
5、签署过税库银三方实时缴税协议的企业,迁址手续终结后须取消原三方协议。
6、未领取迁址批复前,应履行正常申报手续。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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