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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备案 2016年基金管理公司备案

更新时间:2016-09-02 11:05:40 浏览次数: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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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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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备案 2016年基金管理公司备案 基金公司备案 全国基金管理人备案 法律意见书 董经理 137-1661-3705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现针对申请基金管理人或拟申请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和专业律所由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n)对外公示。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 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在2016年8月1日注销的基金管理人再次申请登记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备案 审计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经理 135-224-65561 基金管理人备案 审计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经理 135-224-6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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