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审批基金备案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批基金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李会计 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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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是基金自律管理的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性、全面、持续地理解和落实《公告》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系列配套措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避免断章取义、草率行事。希望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避免因“临时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批基金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李会计 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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