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基金管理人备案 注销资格再次备案
审批基金管理人备案,注销资格后再次备案,被注销的基金管理人备案,联系李会计 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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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会新通知,2016年8月1日起,因基金管理人材料未能补齐及未进行只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的基金管理人,如业务要求仍可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内容保留半年,可按其内容进行补充。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条件:
1、符合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名称:含有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的名称字号;
2、符合登记备案手续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与基金相悖的金融活动;
3、符合登记备案手续的高管人员: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考试,有连续3年的投资管理者;
4、符合登记备案手续的股东证明:身份证、联系方式以及无犯罪证明、资信证明等;
5、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由2名职业律师签字、且律师楼必须符合协会要求的规模;
6、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必须发布备案只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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