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要求 www.tin*** 听和国际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称合格的公司),它为外籍调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籍调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向美国公司派遣雇员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外籍调遣员工递交L1申请。
L1签证申请人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但法律要求,在L1 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符合相联条件的公司关系是L1签证的一大特殊要求。此外,当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New Office)又有一些不同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公司关系。
现存公司(Existing Entities)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从事经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又称现存公司。 在L1的申请中,美国境内现存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联系起来。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下面我们对各种合格公司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注解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母公司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商业实体拥 有子公司。在移民方面,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因此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那么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 请L签证。反之,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外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雇员调派到B公司。同样,一家美国公司C持有中国公司D 51% 的股权,C公司也可申请L1签证将D公司的雇员调派到C公司。
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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