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基金备案 基金公司备案
审批基金备案,基金公司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联系李会计 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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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是基金自律管理的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且有基金产品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除此种情形以外,《法律意见书》将是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次申请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包括《法律意见书》在内的申请材料经核查通过后,申请机构才可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或申请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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