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基金管理人备案 基金备案
审批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联系李经理 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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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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