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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公司减资条件要求办理方式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6:26 浏览次数: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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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公司减资条件要求办理方式?(搜索苑佳俊,国家局公司减资)
公司在完成账面上的简易减资程序后,仍需对外公告。根据新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与普通减资程序有所区别的是,公司作出弥补亏损的减资决议后,无须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或提供担保。
利润分配的限制条件。根据新规定,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减资的注意事项,在处理减资业务时,为有效避免减资程序瑕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风险一:减资决议效力,公司合法减资的前提是具有有效的减资决议,否则会导致减资无效。根据新规定,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减资决议未到达前述比例,将直接导致该决议无效。
风险二:通知债权人合规,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根据新规定,公司在实施减资过程中,需要告知债权人。
风险三:不当减资的后果,根据新规定,违法减资的后果是导致公司股东恢复到减资前的股权状态或者由公司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违法减资的担责主体将不仅限于负有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因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其亦是担责主体。
风险四:减资还需考虑税务风险,公司无论是实质减资还是形式减资,股东都将获得利益,或从公司返还了出资,或免除了股东出资义务,或弥补了公司的亏损。公司减资中的“资”,若系投资收回部分,无所得无税;若系留存收益部分,将视同利润分配,按法人股或自然人股的不同缴纳所得税;若还有其他所得,视为股权转让所得,按投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风险五:特别关注存在争议的债权人,若公司减资过程中,对某一交易方是否存在债权不明确,或者即便存在债权但是债权金额无法明确,对后续清偿或提供担保无法明确时,触发不当减资的风险更大,故,选择减资的时机也需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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