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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政区域国家局企业减资流程要求

更新时间:2024-07-05 16:42:55 浏览次数: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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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政区域国家局企业减资流程要求。I37电话I68O苑佳俊48O6办理减资
企业在成立时一般是有一定的资本来维持其生产经营的,有的企业在稳定的时候,会进行增资或是减资。企业进行减资是要按照相关规定的。那么企业减资有什么规定呢?下面苑佳俊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企业减资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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