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备案 审批二次备案
基金管理人备案,审批二次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联系李会计1326.405.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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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会《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投资基金合同指引》7月15日生效要求,以及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7月18日实施要求,本系统在申请基金备案模块中增加“机构承诺函”,针对所有基金管理人,承诺函内容包括是否遵守协会《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相关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管理人,承诺函内容包括是否遵守协会《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以及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适用于7月15日及其以后设立的基金备案申请,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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