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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如何注销

更新时间:2024-03-01 10:11:31 浏览次数:28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朝阳周边
类别:其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君莫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并且办理注销业务须进行清算

1、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成员签字)
  2、清算小组报告书
  3、接受资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5.销毁印章、上交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sun1886039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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