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关系 I533O298O25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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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义:
保 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 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 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二. 申报条件(以深圳前海内资、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为例)
前海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申报条件:
1、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以是自然人);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5、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海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申报条件:
1、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3、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5、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内资: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
外商投资:从事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
根据以上说明可以了解到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共同经营可提高企业受益。
注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 I533O298O25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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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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