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商业保理业务的影响 李国辉 1581-045-1371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金融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暗保理的影响。
在暗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只是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但该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经理:李国辉I58I-045-I37I
公司名称:创投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1大厦1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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