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变更、转让 公益基金会注册、转让、收购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材料
(四)验资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五)章程草案
(六)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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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组织有以下几种:
(一)社团协会:协会、学会、促进会等
(二)基金会:各大基金会(不包括红十字会和XX基金等)
(三)民办非单位:学校、研究院(所)、医院、服务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
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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