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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设立牌照转让

更新时间:2022-06-30 14:55:38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大望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蓝堡国际
保险经纪设立牌照转让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牌照转让,我公司有多个全国业务保险经纪牌照转让。
保险经纪设立定义:
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 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低限额;
(三)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十)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十一)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十二)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任职资格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目前我公司有保险经纪牌照转让,落地均为一线城市且带有网销资格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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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4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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