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型企业设立必备条件
北京基金型企业设立必备条件 乌经理 158-1104-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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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
<1>、公司注册、税务登记、执照变更、增资摆账、会计服务
<2>、为企业提供注册选址、注册资金、注册准备资料。
<3>、代理记账、公司建账、银行报税、各项财税咨询
<4>、公司转让、执照收转、收转。
<5>、基金备案、基照办理。
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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