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全年进行且50万补贴
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可以全年进行,对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高30万元奖励。并且通过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政策查询、辅导、咨询等服务,使企业能充分利用政府政策资源。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可以全年进行且享受20-50万补贴等政策扶持,希望有所帮助。
(一)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政策扶持
1.各区政策补贴
(1)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载体内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2)通州区:对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高50万元奖励;
(3)顺义区:对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给予一次25万元奖励,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4)密云区:对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称号的企业,首次获得认证奖项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认证奖励后获得同类认证的企业,补齐奖励差额。
(5)其他区:对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高30万元奖励。
2.通过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政策查询、辅导、咨询等服务,使企业能充分利用政府政策资源;
3.扩大征信、增加融资供给;
4.各类空间载体吸收、接纳、培育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房租减免等政策支持;
5.从“政策+资本+服务+载体”等多个方位,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等全方位高质量服务;
6.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形式,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7.发放“专精特新”服务券,建立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与服务机构库对接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购买服务费用;
8.为企业提供品牌和产品宣传渠道(“创客北京”创新创业大赛、“中博会”、“APEC”等),提升企业主导产品知名度,助力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9.发明专利前十年的年费给予30%补助;
10.统筹协调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动态跟踪,总结经验。
(二))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自荐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经营条件、创新能力、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其他专项条件六类,符合基本条件的即具有申报资格,其余五类条件将根据企业填报具体情况,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1.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符合北京市城市战略定 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高精尖产业和硬科技产业。
(3)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
(4)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2.经营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2)净利润。近两年企业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
(3)企业估值。企业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3.创新能力
(1)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卡脖子”环节,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或属于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或有效实现进口产品替代。
(2)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的数量(包括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数量和批准文号等数量)。
(3)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数量(如软件着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 。
(4)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5%。
(5)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4.专业化程度
(1)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3)企业为龙头企业、大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并签订合同协议。
5.精细化程度
(1)企业获得技术、质量、工程、环保、安全等资质或资格认定。
(2)企业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或业务系统云端迁移。
6.其他专项条件
(1)近两年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
(2)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或近两年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数量。
(3)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有上市计划(已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或已签订保荐机构)(新三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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