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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注册机构

更新时间:2021-09-14 18:21:01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来广营
类别:代办审批
地址:新海东路7号楼8层
4.1 医疗器械应按其性质和规定分类分区存放,摆放整齐,状态标识正确明显,帐、卡、物相符。

1)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分库区存放;性质互相影响的医疗器械分库存放;外包装易混淆的应分区(隔垛)存放;危险品应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严格分类存放于有安全设施的专库;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医疗器械应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

2)有效期的产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悬挂效期产品提示卡;

3)货垛之间、货垛与墙、货垛与顶棚之间有充分间距,垛间距不小于50厘米,与墙、顶棚、温湿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不应堆放产品,其垂直下方与货垛的水平间距不小于50厘米;

4)有温、湿度和避光保管要求的医疗器械应按其要求储存,储存条件应满足其理化性能要求;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仓储场所应与经营的仓储场所分隔设置,并有明显标识,不应共用或混用;

6)储存柜中或货架上的产品应分类摆放,标识明确,不得摆放其它非医疗器械产品。

4.2 应定期检查陈列和储存产品的质量、有效期及存放环境,每日上下午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营卫生材料及敷料、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口腔科材料、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等效期产品,应有效期预警机制。

4.3 医疗器械出库时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不得出库,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出库复核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购货单位、出库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出厂编号、序列号、机号)、批号、有效期或失效期、销售单位、复核结果、复核日期、复核人签名等。

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1)医疗器械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医疗器械已超出有效期,或有明显的破损痕迹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的。

4.4 运输医疗器械产品时,应检查运输工具,记录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发运产品、时间、收货人等。搬运应严格遵守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应针对运送产品的包装情况、道路状况和运输工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医疗器械的破损和混淆,防止产品运送过程产生质量问题。在运送途中有温度要求的产品,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送产品。

4.5 企业应依法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医疗器械售给无合法证照、证照不全、超出许可范围的单位。销售对象为个人和家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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