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如何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北京东城区辐射安全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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