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要资料办理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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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有效期1年,可延三次。
1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 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人。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要求三级2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三级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五、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质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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