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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0-09-04 22:30:03 浏览次数: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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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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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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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法律依据
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章用11条规定了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解散清算具体事项
《公司法解释二》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破产法 :
《破产法》
《高法院关于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9.26施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9.16施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
高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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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者定义及事由
解散和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两个途径。
解散:是指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停止经营,启动清算程序,终使公司终止的过程。
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其自主形成的意思而解散。包括四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
(4)公司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法院的判决而被迫解散。因行政命令解散,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公司不得不解散。因法院判决解散,是指法院应股东申请,依法判决陷入公司僵局状态的公司解散。
破产:是指公司出现法定的资不抵债情形,法院依法定程序公平清偿其债务,终使公司终止的过程。
破产开始的事由:
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四、资不抵债;

其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其中原因一、二项适用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原因三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和重整;第四项适用于已解散未清算或清算中的法人申请破产清算;一、二、五项适用于债务人申请重整。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破产事由出现后,公司依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重整)公司的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权利能力受清算目的的限制。清算期间的公司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破产管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清算组织是清算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
综上,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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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法院提起两种清算的主体

解散清算:债权人、股东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有清算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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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散清算主要程序
并非所有的解散都需要清算。应当启动清算的解散事由共五项:
(1)营业期限届满;
(2)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法院判决解散。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需要清算。
公司依照上述事由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解散和清算,作为诉讼案件,是先后顺序的两个案由。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自行清算不能启动或出现违法情形时,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

(1)公司解散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清算组相当于公司清算期间的董事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选举负责人,制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组还应将清算之启动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解散清算工作要点:

(1)通知、公告债权人
(2)清理财产、编制表册
(3)了解公司债务
(4)制订、实施清算方案
(5)结束清算

五、资不抵债,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组(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如经全体债权人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予以认可。清算组依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如债权人不同意或法院不认可该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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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人关注的规避法律或故意、重大过失的事端及后果

凡避开法律、法院而至公司自行解散终止的:
(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是:
(1)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其他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人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或股东、债权人有权提起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依上述规定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示清算事宜,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重要工作和首要义务。债权人因未知悉公司清算而错过债权申报和清偿,是清算纠纷中的常见情况。
此时,债权人起诉清算组成员的话,争议焦点就是清算组成员对于债权人的不知情进而未申报债权,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七、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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