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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取得省卫生厅签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在批准书内完成项目建设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医疗机构执业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1、注册登记
2、变更
3、校验:3年/次(100张床位以上)或1年/次(100张床位以下)
4、注销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相符;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7、、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代办北京中西医门诊代办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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