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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个税核定办理条件及费用

更新时间:2020-05-13 10:30:23 浏览次数:45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CBD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A座1804
企业A,主要进行设备安装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大量的安装工作,都外包给了各地规模不等的小服务商。但是这些小服务商为了自身偷漏税目的,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发票管理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了合泰企业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节税产品,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企业A,安排其业务团队管理者,分别开设了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以往,企业A和服务商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现在,企业A先和管理者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再通过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和服务商发生业务往来。
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业务外包给了这些管理者的个人独资企业,然后这些个独企业,再将业务外包给外部的服务商。
       实施前      实施后
合同流向      企业A→服务商      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商
资金流向      企业A→服务商      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商
服务流向      服务商→终端客户      服务商→终端客户
发票流向      企业A→服务商      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商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简单地改变了交易模式,多了一个服务外包的环节,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并且此后不用再担心服务商的规模和是否具备开发票能力等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小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方案实施对比
       实施前      实施后
交易模式      企业A直接对服务商,服务商不开票      企业A对管理层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开票
企业A风险      1、服务商不开票,给企业A带来了账面利润虚高,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税务风险极大      1、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以极低的税率,解决发票问题
2、企业A取得了正规的发票,可以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
3、企业A不再用
增值税抵扣      无抵扣      企业A可以从转包的个人独资企业获得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综合税负成本

举一反三
既然服务后端可以通过这种多个总服务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税负,那么销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个销售总代理的方式呢? 
如果服务业可以通过这个模式解决供给端发票问题,那么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模式来解决类似的问题呢?
如果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也适用,那么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的财税管理问题又是哪些呢?
希望以上三个问题,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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