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新办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受理范围
1.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3. 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
同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地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申请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3.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6.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 新办企业“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
3.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致;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4.“地址”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5.“申请许可类别”请按以下所列种类填写: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①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②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③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④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到现场监督,经审核批准后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
详情咨询 翟经理:185****0035****0948 Q Q:7842***1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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