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基金管理人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董经理 135.224.65561 PB业务办理
一、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明确要求了及时备案基金产品并给予时间结点。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登记。
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
基金管理人登记。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
该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
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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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备案提交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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