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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特点 注册融资租赁公司

更新时间:2015-12-10 14:45:07 浏览次数: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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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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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归属。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实质上来说,承租方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取得了设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附条件的

处分权利;而经营性租赁业务中,设备需求方(即承租方)不具有处分权。因此采用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在资产实际控制权上存在差别。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基本不影响企业对租赁资

产的实际控制权,而经营性租赁由于不具备处分权使得企业可能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对资产负债率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取融资租赁取得设备需同时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科目,因而对控制资产负债率无明显作用;采取经营性租赁购置设备属于表外融

资,不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科目,可将一次性支付转换为多次小额支付,在一定时期内对调节资产负债率有利。

(3)税收负担。对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在税收负担方面存在差异: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的公告》(国

税总局[2010]1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售后回租经营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即为固定资产卖出方,根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4)租赁期限。根据融资租赁的定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中关于折旧年限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期限不得短于3年

,实际业务操作中一般为5年或更长;经营性租赁是一种以提供租赁设备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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