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的许可证件。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经营和销售。专卖许可证包括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申请条件
申请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
申请材料
申请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
办证程序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