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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19-09-16 09:54:32 浏览次数:77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车公庄
类别:办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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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1]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专卖许可证:
(一)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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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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