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公益慈善基金会注册
设立慈善公益基金会要求
申请民办基金会条件流程
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负责人的条件。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
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
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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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基金会条件流程
申请民非慈善基金会注册流程和设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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