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办公共卫生许可餐饮食品服务许可正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三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存放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三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四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五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七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更衣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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